邯郸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邯郸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在中共邯郸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
第三条 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国家法律为准则。
第四条 学生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河北省学生联合会和邯郸市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河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邯郸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邯郸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相关决议;
(二)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本会安排布置的各项任务,维护本会荣誉。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九条 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院党委的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 度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学校治理的机构。院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一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学生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相同。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院学生委员会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增选部分委员。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举行 1 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是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需由本人所在系团组织推荐,经系党组织同意,院学生工作处和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院党委确定。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 5 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学生委员会报告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设机构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 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学生会工作 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二)院学生会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系团组织推荐,经院学生工作处和院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三)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经学生会组织会议讨论通过,院学生会主席团同意,院团委审核后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十七条 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 40 人左右,受主席团领导。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 6 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 2 至 3 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 6 人。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系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 50%。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系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
(二)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 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系、各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 40%。
(三)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具有以下权利: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系学生会(以下简称系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系学生会在系党组织的领导和系团总支、院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系学生会要服从和遵守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完成院学生会布置的工作和任务。院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 1 次系学生会工作及意见建议,定期对系学生会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在院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召开,审议和批准系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系学生会的工作,选举系学生会领导机构。系学生会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须报系党支部、系团总支、院学生会批准;闭会后,须将选举结果和大会决议报送院学生会备案。学生人数低于 400 人的系部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二十一条 系学生会主席团负责系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系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向院学生会报告工作。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3 人。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 20 至 30 人。系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系团总支同意,由系党组织确定。
第四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院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院学生工作处和院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团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做表率。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会工作实行评议制,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学生工作处、学院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邯郸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 2021 年 12 月 14 日邯郸科技职业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学工处(团委) 供稿